考試院院會昨(27)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明定公務人員薪資調整應參考國民所得、民間薪資、政府財政等狀況,也將公務員的定義與義務做更詳細解釋。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草案將取代「公務員服務法」,將與公務人員有關的原則性與共通事項統整成一法,成為眾多公務員個別法令的基準。草案中確立公務人員義務範圍,也修正許多不合時宜的現行規定。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公務員基準法草案主要在彰顯憲法精神,全盤處理人事法規,草案共分為五章,71條條文,除了界定公務員定義,也釐清公務員與國家關係,保障公務員權力與義務,建立共同標準統整相關人事法令。

針對外界關心公務員調薪,考試院這次明定,公務人員薪俸訂定及調整,須參考國民所得、物價指數、經濟成長率、基本生活費用、民間企業薪資水準及政府財政狀況等項目,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才能做調整。

考試院參酌德國、奧地利法律,明定公務人員辭職,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長官不得拒絕,並應在收到辭職書次日起一個月內核准,逾期未為核准或拒絕者,視為照准。

基準法草案也明定公務人員利益迴避原則,涉及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利害關係事件,公務員須迴避。另外,公務員離職兩年內,不得就直接或間接與原任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接洽相關業務,避免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基準法草案也有「大嘴巴條款」,明定公務人員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個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對媒體發表談話,不過政務身分行政首長不在此限。 

2011/01/28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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