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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 發佈日期:099/08/12
-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因應本(99)年底部分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及100年1月1日桃園縣升格為準直轄市,修正本考試規則第3條第2項有關錄取分發區之規定。另依用人機關需求,三等考試增訂公職建築師類科及三等、四等考試同時增訂客家事務行政類科,並修正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就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而言:本項考試錄取分發區修正為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
二、就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而言:增訂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之規定。
三、就應考資格表而言:
(一)三等考試增訂公職建築師類科及三等、四等考試同時增訂客家事務行政類科。
(二)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術類科應考資格,修正三等考試技術類科應考資格。
(三)依語言治療師法規定,須領有職業證書,始得執業,爰配合修正三等考試公職語言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
四、就應試科目表而言:
(一)修正五等考試普通科目國文列考內容、題型及考試時間。
(二)配合訂定前述增訂類科之應試專業科目。
(三)修正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衛生技術、法律政風、財經政風、測量製圖類科及三等考試工業行政、公職語言治療師類科應試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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