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精華5】民法基本認識&重點(下)
第五點是一般同學在引用法條時常會有的疑問:要如何引用法條?條號要怎麼寫?需不需要一字不漏的把法條內容給背出來?萬一忘記條號該怎麼辦?
我的作法是:
(一)引用法條用阿拉伯數字及國字都可以,但國字和阿拉伯數字請勿混用,如「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這樣看起來很奇怪;也不適合使用一些符號,如「§、I」,雖然應該多數人都可以理解它們的意思,但這畢竟不是一種正式的表達方法,在國考這種場合應盡量減少因為這種可以避免的小錯誤而丟了冤枉分!我在引條文時,會用阿拉伯數字,因為這樣看起來比較清楚,一目瞭然。
(二)不需要把法條一字不漏的背出來!民法的法條有一千多條,對我們一般人而言,與其花龐大的勞力、時間把它從頭到尾一字不漏的背完,背完了又很快忘掉,不如節省時間,把生命花在更美好的事物上!平常在複習的時候,可以試著用自己的話簡練的把條文內容說明,考試時同樣地用自己的話去說明條文內容就可以了。
(三)萬一忘記條號,我不會亂猜一個,比如說我會寫「依民法無因管理相關規定,……」後面用自己的話簡練的把條文內容說明,這樣子應該就可以了。
以上是一些形式上的重點,下個禮拜我們要從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開始說起,跟各位分享我看到一個民法的題目我會如何去分析它,如何去找適當的請求權基礎。
簡言之,我在遇到一個民法問題時,我會先去找哪些當事人是重要的當事人,去找這些當事人間有幾個債權行為、幾個物權行為,然後去分別判斷債權行為有沒有效,物權行為有沒有效,接著根據債、物權行為有沒有效去找合適的請求權基礎,並涵攝構成要件找到結論。
舉個簡單的例子:甲有佛像一尊,乙有名畫一幅,甲乙兩人就佛像與名畫互易並分別交付,已知甲為25歲,已婚;乙為19歲,未婚。此互易行為被乙之父母反對,試問甲乙間法律關係如何?思考流程:
1.依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甲為有行為能力人,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甲乙間互易契約,非依乙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須的行為;且依此互易契約,乙雖可取得佛像所有權,但亦負有移轉名畫所有權的義務,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無民法第77條但書的適用。故此債權行為,依民法第79條,效力未定。惟乙之法定代理人反對,故確定不發生效力。
3.甲移轉佛像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對乙而言,乙取得佛像所有權,除此之外別無其他法律效果,故乙純獲法律上利益,此物權行為依民法第77但書為有效,不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4.乙移轉名畫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其法律效果為名畫所有權從乙移轉至甲,乙會喪失名畫所有權,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故依民法第79條,其效力未定。惟乙之法定代理人反對,故確定不發生效力。
5.甲可對乙主張民法第767條嗎?民法第767條的要件是甲是所有權人,乙無權占有,惟甲移轉佛像所有權的物權行為有效,故甲已經不是所有權人了,所以不能主張民法第767條。
6.既然民法第767條走不通,那試試看甲可不可以對乙主張民法第179條:乙受有取得佛像所有權的利益,甲受有喪失佛像所有權的損害,損益變動有因果關係,當事人間無法律上原因(債權行為確定不生效力),構成要件該當,所以結論是甲可以對乙主張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乙對甲的主張也用同樣的思考流程去找合適的請求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