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獎3成? 新法可由法院裁判
 更新日期:2010/09/14 04:11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界人士表示, 民法物權編近3年來大翻修,其中有關拾得物留置權的規定,是最近實施的新法才有,舊法未規定,新法第932條後段及第805條規定,如留置物可以分割,例如金錢等財物,拾得人只能依債權比率留置,最多留置財物價值10分之3,以女大學生撿到學妹的4萬元來說,是可合法扣留1萬多元。


對於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舊法規定較嚴格,可拿遺失物財產價值10分之3,去年7月23日施行的新法,則因本報多次質疑舊法未顧及「拾金不昧」、「完璧歸趙」傳統美德下,法務部從善如流,改規定報酬「上限」為10分之3。


留置權時效一個月


新舊法相較下,新法對報酬取得較具彈性,未硬性規定一定可拿3成,且新法規定,如遺失人和拾得人對報酬有爭議,可由法院裁判報酬比率,不受財產價值3成限制,這也是新法比舊法較有協商空間。


法務部官員指出,新法規定,拾得人通知失主領取遺失物後,失主如拒付遺失物報酬和保管費用,留置權時效只有一個月,失主超過一個月未領,拾得人可拍賣財物後,最多自行扣除3成報酬,剩下的財物還是要還給失主;至於舊法雖與新法略有不同,但立法精神一致。


法務部官員強調,撿到遺失物後,一定要通知遺失人或向警局等機關報案,若未通知又不報案,拒還遺失物已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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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最近有看到這則新聞嗎,遺失物品拾獲者可索取3成的報酬~
看完這則新聞突然發現~現在的人怎麼了?
小時候不是有學過「拾金不昧」嗎?大家都忘記了嗎?
還好~我們的立委們有看到~要針對這部份進行修法~
注意囉~修法重點就是考試重點囉~
大家依定要好好check起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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