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補牢 法務部:刑法221及227造成誤解

更新日期:2010/09/04 03:10 陳志賢/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針對近日一連串法院輕判幼童遭性侵案,引發爭議。
法務部三日表示,法務部為了解決法條解釋上的誤會,現正研議這部分的刑法修正草案,將送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討論,有必要修法時將盡速完成修法,以保護被害兒童及少年之權益。

法務部指出,在民國八十八年刑法修正時,法務部即是依據各方意見,將過去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二項「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者,以強姦論」的準強姦罪,移列至目前刑法二二七條第一條,並將保護客體擴及男性,修正為「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當年的立法目的,就是認為未滿十四歲之男女,並無同意、承諾能力,因此對於加害人就直接引用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科處刑責。

當年修法時,目的是考量為求保護「抵抗能力弱者」,同時在刑法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中增訂「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第二二一條之罪的加重規定。

雖然修法立意良善,但是這卻可能讓司法人員在法條解釋上,出現誤解。

司法人員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性侵害時,可能產生「若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即適用刑法第二二一條,並以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其刑。
反過來說,「若未違反被害人意願」,則適用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之誤解。

法務部表示,為避免法條解釋上之誤會,迭生爭議,目前正研議這部分的刑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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