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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認定 新、舊制不同
更新日期:2010/02/05 04:11 記者傅潮標整理

●已婚者又與他人舉行婚宴,是否構成重婚罪?苗栗地院庭長宋國鎮表示,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的民法第982條,改採登記婚制度,也就是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具法律效力,只要不重複登記,就沒有重婚的問題。

結婚登記制從97年5月23日施行,但施行日前已有效存在的儀式婚,縱使未補辦結婚登記,在97年5月23日以後仍然有效。

宋國鎮說,陳枝財在98年4月20日與李女舉行婚宴,雖有公開儀式,但適用登記新制,他因遲未辦理和李女的結婚登記,所以第二段婚姻不具效力,沒有觸犯重婚罪的問題。

刑法第237條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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