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學:哈囉大家~
無行為能力人這部份比較簡單,所以考試的重要性比較低一點,但還是不可輕忽~
因為錯那種很難的題目可能大家一起錯,殺傷力比較小,
如果錯很簡單大家都會的題目,那自己的分數就被別人拉開啦,
所以還是要小心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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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礎~~無行為能力人考題

   
民法中關於無行為能力人的規定,係在民法第
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及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關於無行為能力這塊在考試時需要注意的重點,約略有以下幾點:

 

一、行為能力,係指能否獨自為「法律行為」的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則係指無法自己為法律行為的人,只有法律行為不能自己做,其他的行為可不可以做則不一定。

EX:事實行為(如添附、無主物先占、占有):可以。
因為無行為能力人可以有效為事實行為,所以當無行為能力人無權占有別人的東西的時候,必須依民法第
767條負返還責任;或是對他人的東西為事實上處分的時候(比如說吃掉別人的食物),這時就必須負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的返還責任。

EX:身分行為(如結婚):學說上有爭議,依多數說,必須要有意思能力(瞭解自己行為在法律上之意義)才可以。
所以受監護宣告之人意識回復正常的時候,可以結婚。

EX:侵權行為:要有識別能力才可以(認識其行為之危險與不法,並認知自己應就其行為負責)。
故無行為能力人在有識別能力的情況下打傷別人,自己要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定代理人則可能要負民法第187條的連帶責任。


     所以在寫題目時,請先判斷行為的性質,再決定該行為之效力,而非一概無效。


二、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縱使係其於意識恢復正常時所為,意思表示仍然無效。
    這是基於交易安全的保護,避免就個別行為一一判斷無行為能力人係否恢復正常之不便。

    又相對人可否主張其善意不知行為人係無行為能力人,應受信賴保護(民法第
801條、民法第948條、民法第759條之1等)呢?
    這也是不行的!因為民法對於無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優先於對於交易安全的保護,所以交易相對人不得主張其為善意,應受保護喔!

 

三、至於無行為能力人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77條但書來純獲法律上利益呢?目前學說上有爭議,不過比較多數的學說認為無行為能力人還是不能自己為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

所以,假設甲贈與並交給無行為能力人乙一套百科全書,甲乙間贈與契約跟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仍然是無效的。

    無行為能力人如果要作成有效的法律行為,依據民法第
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所以甲如果要送百科全書給乙,必須要由乙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承諾,雙方的債權行為(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移轉百科全書所有權)才會有效。

 

四、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會不會因為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而變得有效?不會!
    因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只有代理權,沒有補充權,我們可以從民法第
76條及民法第79
條規定的不同發現這一點。

所以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
能以事後承認的方式讓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變成有效,只能自己代為新的法律行為。

 

    我們舉個常見的例題來說明上述概念:

學科精華12-q.jpg 

學科精華12-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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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次承學會為大家解釋「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相關考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部分就超級重要啦!

大家可千萬別漏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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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ochens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