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找當事人間有幾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之後,接著是第二步驟,分別判斷當事人間這些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
物權行為有效與否,會決定標的物的權利歸屬於何人,就民法總則常用到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767條和民法第179條而言:
民法第767條的構成要件為:
(1)請求人為所有權人:通常會受物權行為有沒有效影響。
(2)被請求人為無權占有:通常會受債權行為有沒有效影響。
民法第179條的構成要件為:
(1)請求人受有損害:通常會受物權行為有沒有效影響。
(2)被請求人受有利益:通常會受物權行為有沒有效影響。
(3)有因果關係:是否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如基於同一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
(4)損益變動無法律上原因:通常會受債權行為有沒有效影響。
由此可見,如果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判斷錯誤,可能就會適用到錯誤的請求權基礎,這樣考試的分數就不漂亮啦!
在這一步驟的重點有二:
一是「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簡單的說,就是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獨立判斷其各自的效力,一個無效不會使另一個跟著無效。
二是,「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物權行為則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比如說,甲擅自把丙的東西賣給乙,並交付予乙。
甲乙間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因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甲雖然不是東西的所有權人,但還是可以為有效的債權行為;可是物權行為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像甲這樣亂賣別人的東西,其物權行為的效力依民法第118條是「效力未定」,要看乙願不願意承認,若乙願意承認,則甲物權行為確定發生效力,若乙拒絕承認,則甲的物權行為確定不發生效力。
以下,我們舉幾個同學在寫實例題時容易遇到的錯誤來說明如何分開判斷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



我們在民法的學習過程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在學習當事人間的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有沒有效,考試的時候也是在考同學們能不能用所學去判斷當事人間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有沒有效,所以對於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辨一定要很清楚才行喔!
學會了如何找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並辨別其效力後,我們接著要討論哪些東西會影響當事人間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效力。
從下次開始,我們會從行為能力制度(重點在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開始,一一整理同學們常見的問題並做說明,行為能力制度是國家考試中的超級大重點,還請大家多多指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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