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精華10】網友必讀~~網路標價錯誤之法律關係!

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先前戴爾因為標價錯誤而造成網友搶購的案例呢?
這個案例跟民法有關,而且還可能會變成時事考題喔!
通 常很多 老師針對同一個主題發表文章,該主題就是準備考試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而最近一共有五位老師針對標價錯誤發表文章,由此可見這個主題真是個大重點!
這一次我們就直接用案例來看看在網路上標價錯誤的案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吧!

 

Q:甲經營網路書店,在某次促銷中,不慎在網站上將某批原價1500元的原文書錯誤標價成15元,乙發現此事後便大量購買100本,隨即匯款給甲,並要求甲交付原文書。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A:乙之主張並無理由,茲分述如下[1]

(一)甲乙間契約並未成立:

1.乙之主張有理由之前提係甲乙間契約有效成立。


2.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要約、承諾)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惟有疑問者在於業者在網頁標價出售商品之法律性質為何,我國有爭議:


1)要約引誘說:業者在網頁標價出售商品屬於要約引誘,消費者下單購買之意思表示為要約,須待業者表示承諾時,當事人間契約方成立。

 

2)要約說: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故如網頁上提供之資訊足以表達契約之必要之點,則網頁標價出售商品應屬要約,於消費者下單表示承諾時,當事人間契約成立。



[1] 關於網路購物標價錯誤之問題深入探討,可參考向明恩,「消費者保護戰之戲碼是否完美落幕?——戴爾標錯價事件之省思」,『月旦法學雜誌』,176期,20101月,頁119-134;李淑如,「網路購物標價錯誤之法律解析」,『台灣法學雜誌』,135期,200991,頁134-140;馮震宇。「網路商品標錯價格出售後得否撤銷意思表示」,『台灣法學雜誌』,135期,200991,頁203-208;劉姿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權益衡量」,『台灣法學雜誌』,135期,200991,頁17-19;林誠二,「網路購物中錯誤標價衍生之法律問題」,『月旦法學教室』,86期,200912月,頁10-11




3)管見以為,應以要約引誘說為妥,蓋:


網頁陳列之商品係虛擬商品,與實物有所不同,不符合「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文義,解釋上應認為係「價目表之寄送」,屬於要約引誘。


網路與實體店面之性質有別,網路商店之出賣人不需備有存貨,甚至可以於接單後再轉交實際擁有存貨的其他業者或製造商出貨,難認出賣人有受拘束而企圖與所有看見該商品而欲訂購契約之消費者成立契約的意思,故應解釋為要約引誘。


 


  

3.是以,甲在網頁標價出售商品之法律性質為要約引誘,乙購買之行為屬要約,由於甲未為承諾,故縱使乙已匯款,甲乙間契約仍未成立,乙之主張無理由。


(二)退步言之,縱認甲乙間契約有效成立,乙之主張亦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1.
甲得依民法第88條錯誤撤銷意思表示:


1)民法第88條規定,表意人因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本條所謂過失所指為何,學說與實務有所爭議。早期學說有認為本條之過失係指重大過失,但此種解釋有礙交易安全,且不符民法遇有重大過失均特別指明之體例,較不宜採用。現今多數說係採抽象輕過失說,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40號判決)則採具體輕過失說。


2)管見以為,抽象輕過失說或具體輕過失說俱有可採之處。蓋依體系解釋,民法若未特別指明,則通常係指抽象輕過失,且採抽象輕過失說較能保障交易安全。具體輕過失之見解則可避免對表意人失之過苛,致使表意人無行使撤銷權之機會。


3)惟民法第88條之立法意旨在救濟因透過意思表示解釋,發現表意人之主觀上真意與客觀事實發生偶然不一致的情形。表意人過失程度之決定應依其意思表示的特性、所欲成立之法律行為內涵加以判斷,可以彈性地權衡、雙方當事人之利益,而不必先機械地界定本項過失之標準。易言之,應以相對人是否值得受保護,錯誤之發生歸責於表意人之情形,撤銷意思表示對於交易安全之影響等面向綜合判斷。




  

4)按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權利行使係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從主、客觀加以判斷。本案乙主觀上雖非專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但依常理可判斷乙對網站標價錯誤有認識可能性,而欲藉此謀求不法利益,主觀上有損害他人之意思;又客觀上,個別消費者主張權利可獲得之利益與經營者因履行契約而造成之損害相較,仍屬輕微,是以其行使權利可得之利益甚小,他方造成之損害甚大,客觀上亦可認為有權利濫用,故乙之行使權利屬於權利濫用,其信賴不值得受保護,且容許甲撤銷意思表示對交易安全亦不致於造成影響。



4.甲撤銷意思表示後甲乙間買賣契約效力歸於無效,乙之主張並無理由,但可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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