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棒打放水球事件與詐欺取財罪

壹、案例事實 :(註1)

某組頭開設以職棒比賽結果(勝敗何屬?或某一隊在幾分之內贏另一隊,也就是俗稱的「讓分」)決定輸贏的賭局。在某一場由A隊迎戰B隊的比賽之前數日,由於賭客大多看好實力堅強的A隊贏面大,紛紛以現金投注押A隊獲勝。組頭眼見投注金額之高,而賠率情形又是如此地一面倒,心想是大撈一票的好機會。所幸其平日苦心經營人脈關係,早已與一名A隊球員熟識。甲遂向該名球員提出打放水球的提議,並允諾事成之後給付予大筆酬金,該員難抵金錢誘惑而應允之。除此之外,在該員的引見下,組頭亦與A隊的其他八名球員,達成共同配合打放水球的協議,其內容包含組頭必須於比賽後按個?球員的攻守位置給予金額高低各別的酬金。

假設在上述共同參與的九名球員的精心策劃(例如:守備之際投手故意投好球;其他守備員佯裝失誤,如暴傳、漏接等;進攻之際故意揮棒落空遭三振出局或隨意揮棒遭接殺或封殺等方式)下,該場比賽結果為:
一、A隊終因失分不斷而敗給了B隊。
二、A隊終於還是獲勝了。
試問:該名組頭,以及所有涉及打放水球的球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比賽結果的不同是否影響其刑事責任?

貳、解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近來廣受社會所關注的職棒打放水球事件。司法實務一向對於類似事件傾向於肯認其已觸及刑法上關於詐欺取財行為的處罰規定。然而,在事實的層面上,從簽賭、勾結球員協議打放水球、擬定放水戰略,到實際上在賽場上打放球,是一整個牽連相當廣泛的動態過程,除了經常有為數眾多的人員參與其中,也包含了許多個別、片面的舉動在內(不論是行為人或被害人的舉動)。整個事實流程不論是在行為時還是在因果關件上都存在著很多的變項。如此複雜的事實流程是否能無礙地涵攝於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之中?以下就所可能衍生的問題點試作簡單的討論。

一、實務如何論證詐欺取財罪之成立:

針對過去曾發生的職棒打放水球詐賭案件,實務見解(註2)認為,組頭與參與打放水球的球員,係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利用打放水球的不正方法操控比賽結果,使不知情之賭客陷於錯誤而為錯誤之評估,因而交付簽注賭金對賭。故組頭與球員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二、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之再檢驗

詐欺取財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含1、行使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3、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4、各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實現間具有因果關係。此處行為人(組頭或球員)究竟實施若何之「詐術」?上開實務見解的說明並不清楚。我們只能從實務見解對於賭客所陷於之「錯誤」的敘述,來推導此處的詐術所指為何。實務見解認為,賭客對於組頭與球員協議打放水球(不正方法)以操控比賽結果之情事並不知悉,並因此產生對於比賽結果的錯誤評估,是為陷於錯誤。我們可以從上開論述推導出,關於行為人傳達予賭客的訊息,其內容應該是:職棒比賽結果是尚未決定的、以比賽結果對賭的射倖性仍然是存在的。亦即,因為賭客在主觀上相信賭博有其射倖性存在,才會作出投注的決定並給付投注金。須注意的是,在一般「賽前投注」的情形,可被評價為施詐術的行為應該是組頭就收買球員打放水球的事實予以隱瞞的行為,而不是球員在賽場上打放水球的行為!因為即使球員在賽場上極力掩飾自己正在打放水球的事實,除非是在賽中投注的情形,否則此際再怎麼假裝認真打球也不足以對賭客先前已作成的投注決定產生影響。實務見解有時將球員打放水球的行為直接評價為施詐術的行為,在賽前投注的情形可能是有問題的。

承上,即便此處行為人對賭客隱匿了有這樣一個以不正方法操控比賽結果的協議存在,該傳達訊息的行為(註3)是否就該當於施詐術的行為?未能於簽賭時知悉打放水球情事的賭客是否就是主觀上陷於錯誤?涉及到的是我們對於本罪各該構成要件要素的解釋問題。

(一)施詐術?

所謂「施詐術」,一般解釋作「傳遞與事實不符合之資訊」(註4)。所謂的事實,必有真偽的內涵。因此學者進一步解釋道,詐術的內容必定是過去或現在的事實,未來的事實,行為當時無法檢驗真偽,所以對於未來的事情,無法傳遞不實的訊息,不成為詐術的內容。(註5) 然而,本案行為人對賭客所傳遞者,是否即為這樣一個以過去或現在之事實為內容的資訊,則是有疑問的。蓋賭客投注的決定,往往是因為其主觀上相信賭博射倖性的存在,亦即,其投注是有可能贏得彩金的,輸贏結果所繫諸的職棒比賽結果也是不確定的。於是,除非職棒比賽的結果是事先已被決定的,賭客與組頭間的賭博契約才會自始就沒有任何射倖性可言。問題就出在,即使組頭收買球員作成打放水球的協議,是否就因此使得比賽結果自始已被決定、並使得賭博沒有任何射倖性可言?這恐怕是言過其實。組頭與球員協議打放水球,當然是期望並計畫使比賽結果被預先特定於某一種或幾種情形。但這些期望或計畫恐怕不等於比賽結果已經被預先決定;換言之,也不等於賭博的射倖性就全然喪失。從實務上曾經出現的情形可知,打放水球的協議與計畫事實上也未必總是可以完美地被實現。有時候被收買的球員雖然在賽場上認真求敗,但比賽結果竟然還是天不從人願地獲得勝利(註6)。檢討起來原因可能有很多,可能對手實力真的太弱、可能放水戰略本身有問題、可能組頭所收買的球員數不足,甚至可能是因為敵隊也被收買同時在打放水球…等。總言之,比賽結果如何仍是一個尚未發生的未來事實,即便行為人可以設法操縱之,在組頭接受賭客下注簽賭當時,並沒有傳遞了若何「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可言,則恐怕無法據以論證施詐術行為之存在。

(二)賭客陷於錯誤?

以上是從訊息內容所關乎的事實已發生與否來質疑此處有所謂的施詐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從賭客的主觀狀態來觀察,賭客究竟是否主觀上陷於錯誤?試想一個賭客在作成下注決定時所可能列入評估的因素是哪些?當然,如果所有可能影響比賽結果的事實因素都能精算到是最為理想的狀況。但即使是對一個最專業的賭客來說,簽賭仍然具有射倖性,因為比賽結果在簽賭當時尚屬不可測。而足以影響比賽結果的事實上因素太多,從天候、場地、設備、球員實力、戰略、默契、個別球員的生心理狀態…等,無數因素所綜合得出的比賽結果,根本是窮盡一切努力也無法預知的機率問題。所謂的打放水球,其實就是球員不認真為獲勝而打球的意思。至於他為什麼不認真?除了被組頭收買以外,也可能是因為想避免身體永久性傷害、支薪過低、情緒不佳,甚或是他個性上根本就欠缺旺盛的鬥志。如果事實上本來就存在有這麼多的可能性,那我們還能說一場不盡心盡力的比賽就是對於賭客的詐欺嗎?還是事實上,對任何一個賭客而言,球員在賽場上的認真程度,本來就不是可以在投注當下去正確認識、評估的一項變因呢?如果賭客本來就無法正確認識、評估球員在賽場上會有多認真,那麼賭客不知道球員被組頭收買而打放水球和賭客不知道球員個人已無心於職棒生涯而打放水球會有什麼不同嗎?對於本來就不可能正確認識評估的事實,會有所謂的「陷於錯誤」可言嗎?

(三)其他問題

1、「施詐術」與「陷於錯誤」的其他論述可能

綜上,本文本於一般實務見解,試從「施詐術」及「相對人陷於錯誤」兩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切入,簡述實務見解可能存在的盲點。當然,我們不能排除在一般實務見解之外,還有其他的論述可能。例如,如果將組頭對於賭客所默示傳遞的訊息內涵解釋為「身為組頭絕對會本於誠信原則,不收買球員打放水球或以其他不正方法影響比賽結果」,當組頭默示傳遞的訊息與其內心事實(我就是要以不正方法影響比賽結果)不一致時,自屬於「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而該當於施詐術的行為。而賭客主觀上若誤信組頭誠信,即該當於所謂的陷於錯誤,則組頭還是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

2、組頭與球員必為共同正犯?

此外,在施詐術與陷於錯誤之外,「各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實現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要求可能也會發生問題,尤其是關於球員的部分。球員在此類案件中的行為,主要是與組頭達成放水協議,以及在比賽中打放水球二種。前者若是發生在賭客投注之前,或許還比較類似於實務及學說所承認的「共謀共同正犯」。但後者與詐欺取財之間的關係,則或有疑問。其實,按照一般賽前投注的情形,球員打放水球的行為,之於賭客在賽前既已完成的投注決定與處分財產行為而言,其實並不具有若何之支配力,甚至可能遲至賭客交付投注金予組頭之後始為發生(例如本案所例示之情形)。雖然實務見解一律以「主觀上有犯意聯絡、客觀上有行為分擔」為由,將組頭與球員論以共同正犯,但本文想要問的是,如果球員打放水球的行為係發生在賭客交付投注金之後,則本罪的構成要件結果既已出現,利益侵害也已發生,則球員打放水球的行為所真正能夠影響的,也只是賽後組頭對於彩金為如何之分配而已。一如學說上強調,對於其他人已經製造出來的利益侵害,這一部分利益侵害的行為也已經結束,行為人當然沒有辦法再參與其犯罪行為。(註7)則何以在法益侵害既已完成之後始發生的打放水球行為,還能與組頭先前的行為論以共同正犯?

延伸閱讀

註解:
1.案例事實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86年上訴字第5354號判決所認定之基礎事實。
2.參照臺灣高等法院86年上訴字第5354號判決意旨。
3.然而,若依一般的生活經驗來看,組頭或球員事實上不一定會作成這樣一個明示的、積極的訊息傳達行為。不過,按照一般對於施詐術行為的解釋,也包含消極隱瞞的不作為方式在內。因此,即便行為人並沒有傳達訊息的積極行為,也不至於無法認定此處有傳達訊息的行為存在。
4.黃榮堅,「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元照,頁81。
5.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Ⅱ」,頁238。
6.實務判決將此種情形評價為詐欺未遂,然而本文於此提出的質疑是,對賭客隱瞞打放水球的事實,真的可以評價為所謂的「施詐術」嗎?

資料來源: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aartic103.aspx#here
-----------------------------

小米會陸續po時事解析喔!
大家要持續check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aochens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