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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小米~
過完年第一砲~
這次承學特別對今年一月修訂的民法物權篇第948條,
將容易出題重要的部份來做介紹

民法948修法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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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精華9】啥米?民法第948條必考重點~善意受讓!

上次講到今年一月修訂通過的民法物權編,對於申論題的命題有兩個重要的考點,一個是民法第
948條的修正,另一個則是民法第949條的修正。上回談完了民法第949條之後,這次要進入民法第948條的部分,也就是讀民法的人一定會耳熟能詳的「善意受讓」制度 ^^




這次的民法第948條的修正,有兩大重點是需要大家特別注意的,也就是:(一)「善意」的定義、(二)善意受讓的適用範圍,這些都是各個老師寫書、寫文章討論的重要爭議,又很容易跟其他考點配合出題,所以命題的機率自然是很高!

 

一、善意的定義

 

在修法以前,什麼是「善意」就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因為我國民法只有寫出「善意」,至於「善意」的意思是什麼,法律並未加以定義。學說與實務便提出各種見解來解釋什麼是「善意」,有以下幾說:

 

(一)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實務見解)

 

如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077號判決提到:「查動產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為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所明定。

又汽車為動產,其所有權之移轉因交付而生效力,不以向監理機關聲請過戶為必要,觀同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亦可明瞭。

系爭貨車,果如上訴人所云,因劉昭聰出賣,遞經陳啟中、楊大典而由上訴人承買,並已交付;又設上訴人於當時亦不知楊大典無移轉該貨車所有權之權利,而應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則縱讓與人楊大典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自仍應認上訴人已取得其所有權。」在這則法院判決內,法院只探討受讓人知不知道讓與人有沒有讓與的權利,而沒有進一步討論受讓人有無過失,所以是採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就是善意的見解。

 

(二)不知或不得而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實務見解)

 

如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19號判決:「讓與動產所有權,如讓與人無讓與其所有權之權利;而受讓人又非善意者(指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與人無讓與權利之謂),受讓人固不因之取得其所有權。

惟如讓與人非無讓與所有權之權利,當不發生受讓人是否非善意之問題,受讓人依讓與之效力自當然取得其所有權。」明確的指出其所採取的見解不知或不得而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

 

(三)非明知或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學說通說、99年修法)

 

由於善意受讓的目的是要保護受讓人對於權利外觀的信賴,但是為了兼顧原所有權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護,並非凡是不知的受讓人均受善意受讓制度的保護。受讓人對於讓與人是否有讓與權利,應該負有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假設某個交易,依客觀情勢,在交易經驗上一般人皆可認定讓與人無讓與權利,而受讓人對於自己的權利卻漠不關心,連簡單、基本的查證都懶得做,就直接相信讓與人有讓與權利,那麼在價值判斷上,法律就沒有保護這種受讓人的必要(說白話一點,自己都不保護自己了,法律何必去保護你),故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的受讓人就不能主張善意受讓了。

這一說是德國立法例所採取的見解,也是我國學說的通說,民國
99年修法時把這個見解定入條文,明確採取此一見解!

 

很多同學有疑問的是,這次民法只修了民法第948條,可是其他條文如民法第952條、第759條之1等,並未跟著修正對於善意的定義,在寫善意占有或不動產善意受讓的題目時應該怎麼寫呢?是要採用新修法的規定寫?還是依現有的規定寫。

針對這個問題,因為一月才剛修法,現在還沒有在期刊上看到老師們的新見解,所以還沒有一個比較確定的答案,不過管見以為,這種受讓人對於權利外觀之信賴是否值得受保護的價值判斷,不只存在於動產善意受讓,在不動產善意受讓以及善意占有等案例也有進行此種價值判斷的必要,所以在寫題目時如果是不動產善意受讓以及善意占有等案例,也可以援引對於善意的新修法見解才對。不過這個地方還不是很確定,等期刊上刊出老師們寫的文章,到時再為各位
update囉!

【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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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ochens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