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雙卡利率改革建議
智庫論壇/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劉明德
中央網路報 更新日期:2010/02/05 12:45

一、背景
 2009年3月至4月間,立法院鑑於當時的短期融通利率降到3.5%的歷史低點,為了減輕卡債族的負擔,推動修改民法第205條,將民法所規定的利率上限20%,一律調降為不得超過12.5%。此案一出,引發各界諸多爭議,至今懸而未決。

二、本文建議:管平均,不管上限
 由於銀行的資金成本時高時低,固然在成本低的時候,如果利率仍維持20%的高檔,銀行可能獲得超額利潤;然而,一旦資金成本大幅提高,而利率仍維持20%的上限,銀行可能難以生存。因此,為了反應成本,兼顧銀行獲利性以及減輕卡債族負擔,本文建議改採浮動的平均實質利率,也就是以放款基準利率+9%為利率上限。若以目前短期融通利率3.5%來看,3.5%+9%等於12.5%,12.5%即為利率上限。
   而所謂平均利率,即在實施利率分級制的前提下,將所有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率平均之後的值,以目前而言,該值不得超過12.5%。

三、採取平均實質利率的優點
1.充分反映客戶信用:由於每個人的信用不同,還款能力不一,因此,信用好的人,利率低;信用不好的人,利率高,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為了反映每一個人的信用,故信用卡的循環利率應該採取分級制度。

2.降低對銀行業的衝擊:全球金融海嘯後,銀行也是受害者,但為了配合企業紓困、銀行挺企業等政策,銀行尤其是公股銀行,還得咬緊牙根進行調降利率、展延還款期限等不利於己的措施,否則就會被官方約談、請喝咖啡。
再者,目前銀行的存放款利差已經是歷史新低;而放款風險仍居高不下,銀行的生意確實很難做。如果立法院能夠修法,只管平均12.5%,個案則不超過民法20%的利率上限,將使銀行有生存空間。

3.多贏:尊重立法院、減輕卡債族負擔、讓銀行有獲利機會、有利台灣國際形象。立法院初審通過的條文為:「約定利率超過訂約時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前項約定利率逾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者,亦同。」為了尊重立法院,本文建議以立法院初審通過的版本為基礎,稍做修改,也就是以央行短期融通利率加9%為上限,差別只在於本案採用平均值。
信用較好的人,利率可以降到5%,信用不好的人則應該負擔較高的利息,例如18%。

4.有助於早日解決爭端:2008年9月15日全球金融海嘯爆發,各國為了提供流動性,無不採取降息措施,中央銀行的重貼現率更是降到1.25%的歷史低點。由於銀行資金成本的降低,善體民意的立法院於是推動調降雙卡利率的提案。
然而,至今,修正草案一直未能通過。蓋此舉不一定有利於經濟弱勢,也不利於銀行業的生存,甚至對我國的國際形象也有負面影響,因為利率自由化既是尊重市場機制,也是國際普遍的通行法則,也能有助於我國金融業的發展。
如今,本文的建議乃是一折衷方案,銀行應該能夠接受,如果立法院也能接受,本案就能趕快三讀通過,讓卡債族改快減輕負擔。否則一再拖延,立法院的美意將付諸流水。

四、修法方向
1.由於民法為適用於全國任何人、任何地以及任何事項的普通法,而信用卡的循環利率問題卻只牽涉到部分人,因此,不宜修改民法。

2.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信用卡的循環利息更應以特別法規範,方能顯現立法院對卡債族的照顧之意。

3.短期而言,為了趕快減輕卡債族的利息負擔,在目前現有條文之下,可先從修改銀行法第47條之一著手。換言之,在銀行法第47條之一增加第二項,建議條文如下:「銀行信用卡業務預借、循環或逾放的平均利率不得超過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九,約定利率超過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

4.長期而言,則應通過金融服務業法,在金融服務業法裡面研擬信用卡業務專章,對於信用卡的發行、行銷、經營、利率、資訊揭露、催收以及主管機關等做明確規範。

五、結語
雙卡利率問題延宕已久,本文建議宜儘速解決。如果現在不儘速立法通過,等再過一陣子,時空變遷,中央銀行的升息壓力浮現,到時候,阻力可能更大,是否仍能維持平均實質利率12.5%的水準就很難說了。

【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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