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等定讞才追 恐逾追償時效
更新日期:2010/02/05 04:11 記者劉志原/特稿

合議庭認定,李慶安共詐欺薪資一億兩百七十七萬餘元,法官雖認定屬不法所得,因非以貪污罪論處,無法追繳,僅能由「被害人」立法院及台北市議會提民事訴訟向李慶安追討,但因民事追償,有一定的請求時效,李慶安從八十三年起犯案,立院及議會若未立即提告,恐無法追回款項。

刑法規定,對不法所得,法院「得」沒收,但沒收後,即歸入國庫,並非如同貪污罪,可依法「追繳發還被害人」。合議庭認為,若沒收李慶安的一億餘元不法所得,立院及議會將求償無門,且沒收的前提是不法所得仍存在,法官認為,李慶安領的薪資早就花光了,無法沒收。

依合議庭見解,市議會及立法院必須提出民事訴訟,主張李的薪水是「不當得利」或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追償,這也是唯二方式。但民法「侵權行為」有十年的請求時效規定,「不當得利」請求時效則為十五年,逾時就完全追不回來;為防止李慶安脫產,台北市議會及立院,也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先查封凍結她的財產,待追償勝訴後,用以拍賣抵償。

李慶安八十三年就任市議員,其中八十三年至八十四年二月間的市議員薪資,不論是基於「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均已逾追償時效而要不回來;目前僅能追討李慶安八十四年二月以後的議員與立委薪資。

如要判決定讞才追討,則三審定讞可能要好多年,屆時恐早已逾追償時效,一億餘元就完全討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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