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鏟偷竹筍 法院加重竊盜判刑7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1/28 12:25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28日電)

吳姓男子民國95年間持鏟子至台北市某山坡地偷挖7根綠竹筍,當場遭逮。法院審理後,認定他當天所持鏟子屬危險物品,構成攜帶兇器行竊的加重竊盜罪,判7個月有期徒刑。

刑法竊盜罪的法定刑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但若有「攜帶兇器」、「夜間侵入住宅」、「結夥3人以上」等情形,即構成「加重竊盜罪」,刑度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62歲的吳姓男子,在957月間的傍晚,手持鏟子至台北市中山區某公墓旁山坡地,偷挖7根綠竹筍,但正當他要離去之際,即遭農地主人發覺並報警處理。

北院審理時,吳姓男子堅稱他所挖的竹筍,是台北市政府重新整地後,零星長出的竹筍,但經員警至現場拍照比對,以及農地主人證詞,證明吳男所言非真。

法官除認定吳男有竊盜犯行,也認為他當天所攜帶的鏟子質地堅硬且尖銳,客觀上足以對他人生命構成威脅,因而具有危險性,明顯屬於刑法認定的「凶器」,再加上吳男有他案前科,因此依加重竊盜罪,判他7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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