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算不治惡疾? 醫師就是要離 敗訴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0/01/18 04:11 王俊忠台南報導

一名醫師得知另一半曾感染「菜花」後,深陷遭感染陰影中,雙方關係降至冰點,醫師並以菜花是「不治之惡疾」為由,一再請求離婚;但台南高分院指其妻染病後未再復發,且醫學上未證實菜花是不可治惡疾,判醫師敗訴、不可以此理由要求離婚。

這起官司爭議所在,是因為民法規定,夫妻之一方,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不治之惡疾等,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這位醫師即以「不治之惡疾」的罕見事由,來打離婚官司。


「菜花非不可治惡疾」

醫師指出,他與妻子在2003年結婚、育有2子女,妻子懷第2胎時,得知曾罹患俗稱菜花的性病「尖形濕疣」,認為屬不治的惡疾,他從事醫師工作,如被染上,恐有傳染病人之虞,會被撤銷醫師執照。

醫師深陷恐懼,夫妻間互動陷入低潮,與妻子約在05、06年間分房,在家中幾乎沒有交談,07年妻子堅持帶2名孩子離家、在外租屋,拒絕返家同居,迄今達2年,認為妻子惡意遺棄他。

但女方說,染上菜花是結婚前的事,丈夫也知情,經治療、婚後未曾復發;會離家是因為婆媳問題,為避免摩擦,丈夫還陪她外出覓租住處,同時兩地輪流住,是後來丈夫另結新歡,才拒絕與他同住,並未遺棄對方。


外遇夫想脫身 沒成功

台南高分院法官調閱病歷,確認女方婚前患過菜花、接受治療,但婚後迄今無復發或治療紀錄;擔心染菜花的醫師,09年曾到醫院檢查,顯示生殖器並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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