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二次公播未獲授權可免除刑事責任

中央廣播電台 更新日期:2010/01/12 11:15
呂欣憓


立法院院會
12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未來如果沒有獲得授權在公共場所播放電視、廣播節目等,將排除使用團體的刑法追訴責任,侵權人僅需依民法規定做合理適度的賠償。

日前一名客運駕駛在車上播放廣播節目,因為沒有經過授權被控侵權,依據現行法令,除了有民事責任還有刑事責任;但這種二次公播的行為到底算不算侵權,引起廣泛討論。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因此提案修改著作權法,未來使用團體如果沒有獲得授權,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只需要負民事責任。

丁守中說:『
(原音)對大賣場、美容院、醫院、公共汽車或是遊覽車上播放廣播電台播出的音樂,因為這屬於二次公播情形,事先沒辦法掌握,下一條會播出什麼歌曲,再加上量也非常大,沒辦法一一事前取得授權,這種情況下,這些使用的團體只要先跟集體管理團體取得簽約,就不會受到動輒刑事處分的情形。』

不過丁守中強調,在修法之後雖然可以避免刑事責任,但在公共場所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還是必須取得相關授權。

另外院會並三讀通過將「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改為「著作權集體團體管理條例」,未來使用團體只要跟一個著作權集體團體簽約付費,就不會再有其他團體來向使用者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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