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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精華6】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上)

作者:吳承學
現職:台大法律研究所
擅長科目: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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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兩個禮拜前我們談到遇到一個民法總則的題目時我會如何去思考,也就是遇到一個民法問題時,我會先去找哪些當事人是重要的當事人,接著去找出這些重要當事人間有幾個債權行為、幾個物權行為,然後去分別判斷債權行為有沒有效、物權行為有沒有效,接著根據債、物權行為有沒有效去找合適的請求權基礎,並涵攝構成要件找到結論。

 

    債權行為(或稱為負擔行為)是指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行為。

    在國家考試中常出現的債權行為,如雙方當事人締結買賣契約、贈與契約、互易契約、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等,這些會在當事人間成立債權契約關係的法律行為就叫作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則是以物權之得喪變更為內容的行為,比如說拋棄所有權(使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不見)或是交付、移轉登記標的物以移轉所有權(使所有權從某人移到另一人身上)等行為,就是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以債權或無體財產權為得喪變更標的的行為)合稱為『處分行為』」

 

    有些同學平常沒有養成仔細的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習慣,以致於寫出「甲乙間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故甲可取得A物所有權。」這樣的答案,如果您也會寫出這種答案,以後一定要記得仔細區分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不然很難真正把民法學好喔!

 

    在考試的時候,第一步驟是要區分當事人間有幾個債權行為、幾個物權行為

如:

 




to be continu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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